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西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是Guangxi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GXPA)。
第二条 本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由“广西药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广西区内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西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广西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和凝聚广大药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科学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廉洁办会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国内外药学学术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
(四)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及药学工作者开展药学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会员及会员单位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组织会员专家走基层,为基层服务;
(六)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药学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科学论证、科技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技评价和团体标准制定;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会员:医药及相关专业的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 个人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三) 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生产、经营、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 学生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学生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学生会员证书。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会员的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个人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或本人所在地的地方药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本会或地方药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批准,报本会备案,颁发本会会员证书;
(三) 单位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赋予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按照入会审批权限,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提示仍无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区内各地市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主要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应达到1/3以上。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完成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7名,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个人理事、单位理事。
(一)个人理事。在本会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爱本会工作的专家和药学工作者以及从事药学管理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单位理事。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后成为单位理事。单位理事一般由其推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理事会。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报理事会备案。该代表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任期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七)负责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八)审议表决规章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区内各地市药学会业务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长和监事长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任期同理事会。其名称为广西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一般不再担任其他专业委员会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工作事宜。工作成员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社会活动经验;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均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亲属也不得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六)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七)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4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已于2024年6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